汽车失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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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4月14日,未成年人努某驾驶偷窃汽车,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基,撞上房子围墙,导致围墙倒塌及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逃逸。事故发生后,用户苏某多次需要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绝理赔。
2024年1月,苏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巩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努某偷窃苏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受损,应当由偷窃人努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某未购买盗抢险,驾驶员努某无证驾驶,并肇事逃逸,依据苏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免责事情说明书》,是当事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觉得合同约定驾驶员并不是指偷窃汽车的职员,且该条约是格式条约,自己只不过机械签名,其签名不发生效力,遂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苏某提出合同约定驾驶员并不是指偷窃汽车的职员,因合同并未约定驾驶员是指被保险人,从文义讲解角度出发,驾驶员显然是指开车职员,案涉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员既无驾照又肇事逃逸,符合约定的免除责任条约情形。同时,苏某与保险公司对通过电子形式签署保单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也认同在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字,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苏某提出其只是机械地签名,其签名不发生效力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最后,此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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