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到原企业的角逐对手,公司需要我赔偿如何解决?要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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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职员看到企业的角逐对手给出了更为认可的条件,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即选择了跳槽,直接去企业的角逐对手做事。但由于这两家公司相互角逐做相同的业务,那样跳槽的职员也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譬如直接违反保密协议,或是在服务期内辞职等,那样结果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事实上下面几种状况中职员跳槽的需要给公司赔偿:
1、在服务期内跳槽
由于公司为职员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职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根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有违反保密协议
职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情,给原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跳槽到原企业的角逐对手时,如果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那样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
如果在保密协议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约的话,那样目前职员跳槽的角逐对手公司,并且还是做之前的工作的话,那样无疑同时违反竞业限制条约,同样支付违约金。
3、有违反规定辞职
职员为跳槽到下家公司不辞而别,或是未根据法定程序辞职的,那样需要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
一般不辞而别跳槽的职员辞职后需赔偿原公司损失如下:
1、公司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成本;
2、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而支付的成本,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4、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成本。
当然,如果职员已经根据法定程序办理辞职,并且也没服务期约定,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约的,那样目前职员跳槽原公司也不应该需要赔偿,违反规定的赔偿请求职员可与时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