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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跟职员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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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没过错的首要条件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有的公司为尽快跟职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借助职员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降低马上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职员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职员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

第二,公司与与职员协商约定补偿金后,要依据实质状况确定是不是被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约定将依据以下状况确定法律效力:

1、公司与职员协商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是公司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员权利,原则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职员按约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才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与时请求公司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并且,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的规范如下:

(1)按职员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2、公司与职员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职员明知具体的状况还自愿签订协议的,不管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达到法定标准。

那样,做好约定后,会视为职员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因此不可以有所反悔。

最后,公司有隐瞒真实状况等跟职员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职员后面发现这一真实状况的,要在法按期限内积极维权,一般是从了解实情之日起一年,职员要去申请仲裁、起诉维权。不然,超越法按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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