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年假清不清零?该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日前
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
《关于改变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推行建议》
需要加强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规范
推进错峰出行
说到年假,2019年已到年尾,不少人到这个时候才猛然想起来——哎呀,今年的年假还没有休呢!
那没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能把今年的年假攒到明年一块休吗?假如没休年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没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职场人心里的“痛”。
临近年底,有不少劳动者还未休或未休完年假。那样,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单位就能不给年休假补偿吗?单位能否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过期作废?
目前,不少行业和单位规定年假只能在本年度用,不可跨年度用,如因职工自己缘由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舍弃,一次性清零。
有人说,如此的规定有点无情无义
事实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就把年假该如何休说得十分明确了,就是说当年该休的休,该休不休就作废。但因生产、工作特征,单位不可以安排的除外。因此,有关单位实行“年假清零”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只不过敦促职员“该休的休”而已。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推行方法》规定: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赞同。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缘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赞同的状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职工假如未提出休年休假,即便未书面提出因个人缘由不休年休假,假如用人单位没主动安排其休年休假,那用人单位也有肯定的责任,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年休假清零”倒逼职工在当年把年假休完,不再给企业找出不批假的原因,假如不批那就是单位的问题,单位需要另行安排或给予补偿
除此之外,假如不实行“年假清零”,那产生的不良反应是非常大的。
譬如:倘若多个职工商议好后,把几年的年假囤在一块休,就会导致多个职位产生较长期的空缺,那这类职位哪个来填补?即使几个人不同时休,某个人的职位较长期出现空缺,势必对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再说,有些年份休假的人特别多,有些年份休假的人又与众不同少,工作如何好安排?因此,该休的就休,最好当年休完,如此比较均衡,工作最好协调。
“年假清零”可以让职工休假落到实处
问题是,用人单位应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需要统筹安排年休假。只须合理安排,工作做到位了,假如职员不愿休,那是职员我们的事情了,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当然,要让带薪休假更好地落到实处,还需要有关部门拟定更为详尽的细节,明确各方的责权利,使之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降低非必须的争议。
同时需要有关部门推行有效的监督,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用途,不可以再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要主动作为,饰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确保“带薪休假”这一规范落到实处。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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