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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由哪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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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样来看,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假如发生工伤,几个用人单位总是容易互相推诿,试图推脱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原劳社部《关于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伤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原则上,需要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都要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假如未依法缴纳,一旦发生工伤,则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也就是在哪个家单位受伤由哪个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为劳动者来讲,假如有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现象,最好让几家单位都要办理工伤保险,以防止非必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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