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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什么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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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哺乳期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段时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不是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能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减少其薪资待遇。

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觉得体弱儿,可适合延长授乳时间,但不能超越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能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能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哺乳期的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一,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三,作业场合放射性物质超越《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能由于女职工在哺乳期而减少其薪资待遇,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讲解等规定忌讳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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