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必须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第一,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人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第二,切忌一刀切与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譬如说符合职位需要,就不可以仅仅说符合职位需要,而应该把职位需要是什么,如何衡量是不是符合职位需要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多数企业和职位的职员都要拥有的基本条件。譬如诚实诚信,在面试的时候如实告知我们的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包含我们的教育背景、身体情况、工作历程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职位或者职位都有我们的特殊需要。有些有学历的需要,需要获得相应证书,有些有技术的需要,譬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职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规范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通知、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规范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职员了解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员了解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怎么样进行公示呢?办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职员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需要职员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打造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法向职员明示录用条件,并需要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规范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规范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譬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可以跟着感觉,得打造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假如觉得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依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可以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因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可能做到滴水不漏。证据的获得和固定不能离开健全和严格贯彻考核规范。应当对新职员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没办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职员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可以再以此为由辞退职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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