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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劳务职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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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劳务职员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缘由导致很难与所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职员、停薪留职职员和企业内部退养职员作为劳务工用。劳务型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职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含劳务职员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管理成本等),医疗成本及其它福利成本,还要明确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置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型公司应当与被输送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打造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它义务。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假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擅自用工给予处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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