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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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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越性是什么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越性如下所述:

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只降低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本钱,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升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法特别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法达成人力资源的最好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离别,人、编离别,从规范上切断了职员与用工单位的倚赖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能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

劳动人事管理便捷。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改变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达成企业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从人才招聘、筛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薪资直到平时管理等所有原来由企业办理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彻底摆脱了烦琐的平时事务性工作的困扰,而且可以大幅压缩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从而更合适企业的进步。

用工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托劳务派遣机在劳动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随时对企业提供具备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建议,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愈加完善和健全,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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