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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怎么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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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怎么样处置

一些当事人因为种种缘由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同状况,分别处置:

对无正当理由超越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状况。比如,因地震、水灾、失火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状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非常宽,比如当事人不了解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不是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暂停的状况。假如扣除暂停时间后低于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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