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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不落实待遇 公司被判付辞职者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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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宁通讯员柳-江)劳动者与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不按有关规定妥善落实劳动者的有关待遇。该单位在接到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提起诉讼却又因没办法律依据而败诉。

    1992年7月覃某到**区域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工作。1996年7月1日,双方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1996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签劳动合同,覃仍继续为建筑公司劳动。

    去年9月6日,覃某与建筑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未向覃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也没有办理他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及返还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和有关证书。为此,覃于去年11月15日向柳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2月16日,柳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需要建筑公司将覃某的人事档案转入柳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覃某的养老、失业保险手册返还,并支付覃某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1万余元。

    建筑公司不服,遂于今年3月15日向柳州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按每月400元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返还了覃某的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并将它人事档案转入柳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手。

    今年4月27日,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觉得,建筑公司需要按广西职工最低薪资标准每月人民币400元计算覃某薪资,因为没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此鱼峰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需要建筑公司支付给覃某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1万余元;覃某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动仲裁成本300元。

    编辑:杨-东王*宁柳-江

    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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