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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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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守旧秘密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约,需要守旧的秘密主要包含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事情。常识产权又称智商成就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范围从事智商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些权利。广义的常识产权包含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常识产权主要包含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国内公民享有些常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创造权等。依据1967年《打造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公约》,常识产权的定义成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常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版权与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许可中限制角逐行为。

常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商成就,法律给于肯定的保护,主要借用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就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讲具备不少专有特点,主要包含:常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常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就,需要具备专有性,常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商成就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出售给别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擅自用获得经济利益;常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每个国家对于所在区域和国家的常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常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按期限保护,每个国家法律对于常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常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2、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重点职位、学会本单位要紧商业秘密的职员通过肯定方法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肯定期限内不能到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且有角逐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肯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约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约的内容主要包含:

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平时工作中没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约,也无需签订竞业限制条约。另外,国内《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赞同,不能借助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是企业的商机,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相同种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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