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薪资数额的,而该薪资数额又与实质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含“基本薪资”、“职位津贴”等所有薪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是薪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讲解》中规定“薪资总额”定义为准。当然,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明确约定薪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质薪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高于最低薪资标准”等规定都是不清楚的规定。
3、在实质中,有时职工的当月薪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同,这个时候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由于职工的月奖具备“劳动正常工作时间薪资报酬”性质,是薪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薪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质薪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仅仅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依据劳动经济学的看法,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己空余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同的,高收入职工对于空余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假如不可以根据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尤其是加班收入紧急偏低时,职工会觉得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依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职员的赞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常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薪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不过国家规定的比率,加班费发放额的重点是薪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不然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薪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薪资的薪资基数,第一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职位相对应的薪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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