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条件
我目前没直接的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证明,薪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目前在仲裁,但他们要薪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否只须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能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种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否需要得有和企业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
律师解答:
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获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有关常识:
1.劳动争议超越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是受理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处置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按期间申请仲裁,因而致使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涉及对多个事由多个人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怎么样受理案件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都需要符合法律关于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当事人对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分清当事人和事由为基础。是哪个不服仲裁裁决,不服哪一项事由的裁决,不服该裁决提出了什么样的诉讼请求,等等,诸如这类问题,起诉时需要明确、具体,不可以笼统而论。事实上,即使是裁决所涉及的多个人都不服裁决涉及的多个事由,一并作为集团诉讼的话,也非常难作到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更不需要说一部分人对一部分事由不服的状况了。因此,对于裁决书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具体状况,分别依法审察受理,不适合笼统作为一案受理。
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仲裁的,人民法院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受理,在那种情况下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可否直同意理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讲解。作为一个研讨题目,大家的基本思路和看法是:
前置法定原则,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需要遵守;
程序前置需要合法,假如前置的程序脱离法律依据,则不能对抗人民
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因此,对于实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剖析:
①仲裁机构依法不受理的争议,如确实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据纠纷的具体性质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如虽属受理范围,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则由于案件未经仲裁实体处置,人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
②对于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争议,违法不受理的实质是滥用职权剥夺当事人诉权,应视为经过仲裁程序,对此种状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仅能够而且应当受理。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状况主要表现为:A.是受理范围而不受理;B.符合时效规定而故意否定或者人为制造障碍使之超越时效。
凡遇见此类问题,人民法院须采取慎重态度,要认真剖析,调查研究,个案对待,逐级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