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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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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一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劳动部1993年9月23日印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若干问题讲解》规定:一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原因相同。

    “职工”是指根据国家和地办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含企业的管理职员、专业技术职员和工人与外籍职员等全体职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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