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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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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处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国内《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置。”这一规定明确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置有两个渠道或者说是两条途径。第一是争议双方要协商解决。假如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还不可以达成一致建议、结束争执时,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置。可以说,国内处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以行政调解为基本方法。
    依据劳动部1994年12月所发《集体合同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置程序包含:①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置机构提出协调处置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视状况进行协调处置。②协调处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③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与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一同进行。④劳动行政部门处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置的其他客观缘由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能超越15日。


    劳动争议处置程序: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需要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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