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必知:辞职补偿的三大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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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劳动者常因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合同等问题陷入被动。本文结合法律规定,梳理辞职时可倡导的三大权益,助你有效维权。
1、未签劳动合同可索要双倍薪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薪资,最长可倡导11个月。实务中,劳动者可通过薪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倡导权利。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单方辞退劳动者(如未紧急违反规章规范、未协商一致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者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
3、辞职时须结清全部劳动报酬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在辞职当日一次性付清薪资。若存在拖欠薪资、加班费未付等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建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薪资凭证、辞退公告等证据,若与单位协商无果,可在一年仲裁时效内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各地对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举证责任等存在细化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拟定维权策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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