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当事人第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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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第三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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