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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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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含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所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害,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打造保险基金,依据约定的条约和数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只不过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更具备其特殊性,如保险标的的多样性、保险事故的复杂性、保险利益主体的多变性、保险合同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的国际性与海上保险合同的综合性等。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什么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期望他们承诺,而非仅提出是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声称的要约需要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计划签订的合同;所声称的要约需要已发出给他们,而不仅仅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声称的要约在他们同意时需要仍然有效,因在要约被同意前,发出者可将它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第三发出,不然同意无效。

承诺需要是完全同意他们发出的要约,假如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海上保险合同并未达成,即便海上保险单已经签发。反之,假如承诺已经做出,表示协商已经结束,合同已经成立,即便后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可以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面改变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假如要约是被保险人发出的,保险人承诺的方法有:正式承诺,如发出一封承诺信件或电信;签发保险单;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等。

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事实上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有时是困难的,口头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倡导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可以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海上保险合同将被认定为尚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需要,经保险人赞同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约达成共识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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