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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法,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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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找人提供保证时,双方只说明了担保,没明确保证方法的,那样或许会给双方履行担保合同带来较多的麻烦,譬如说有的人以为未约定保证方法,意味着不承担保证责任,而还有的人还担忧这样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计算。

事实上,债务人跟保证人约定担保时,一般会明确保证的方法,如此双适才了解各自的责任,不过未约定保证的方法的,法律上也对此有所规定,即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在债务人债务到期之时,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倡导还款,也可以找其保证人还款,并且无先后之分。但未约定保证方法的,并不直接影响保证期间,而保证期间也由双方自主约定,双方对此未做约定的也有相应规定。

以下几种状况中的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未约定保证期间

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时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不愿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

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时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

目前很多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未防止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适当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所以,若是如何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要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

假如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最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法的,其实不会干扰保证期间的计算,不过计算保证期间时得根据以上的规定,并且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都需按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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