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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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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债权得以达成,一般情况下都会签订担保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来约束双方的责任,不过不少人不了解违约金的金额该如何确定,特别债权人,为了加重他们的责任总想尽量地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其实这样的情况是不适当的。

第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违约金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担保合同是附合于主合同之上的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违约金的范围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违约金并非另行约定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而是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通常来讲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办法,在一方违约的时候,用约定的计算办法确定具体的违约金。

若是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低于实质损失的30%。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降低或者增加进行救济。

对于实质损失是不是包括预期利益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守约方当然是想得到更多的违约金,会把预期利益纳入实质损失,但如此一来违约方的责任就相对较重了。因此,一般要守约方要可以充分举证证明因他们的违约行为致使预期利益损失,法院才会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逾期利益损失。当然,假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包含了实质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的,那样违约方就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了。

因此,担保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有实质损失的30%即是有效的,对于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定夺。假如状况较复杂,不确定担保合同的约定是不是有效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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