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没请假又不来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都说这年头打工的困难,只不过为了混口饭吃,但也说这年头当老板的更困难,招职员入职,假如没签劳动合同可能被告,薪资不高的职员可能选择另谋高就,处处都存在风险。当职员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时,老板们也都不敢随意做决定,怕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职员不来上班,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呢?
事实上,职员没根据具体的需要,走请假的步骤而一直不上班,是旷工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该注意的是,因上述缘由致使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用人单位并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第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最后,用人单位要依据具体的状况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防止承担非必须的责任。就劳动纠纷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