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不少劳动者都不了解,原来大家还可以需要和单位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那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假如单位不签订,劳动者怎么样为什么自己权利呢?
案例参考: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082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5年至2018年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或未休年假薪资报酬,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公司)也未征得原告赞同跨年度安排2018年年休假。2019年4月3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原告向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发函,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被告随后公告原告2019年4月8日至4月12日、2019年4月15日至4月16日年休,但也需要原告以其他休息日出勤代替。原告2019年4月的薪资条显示应出勤25天,实质出勤22天,也未记录带薪年休假薪资。
2018年3月7日,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和原告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5月31日。原告之后继续在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处上班。2019年4月3近日,原告向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发函,以已签订两次固按期限合同为由,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随后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发《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告书》告知原告马上于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复函不认可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和原告在2019年6月1日以前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而没订立,其单方作出不续约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未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也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明显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觉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选择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无论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按期限还是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考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3条的建议,对于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本案原告已两次签定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告书》的状况下,明确提出需要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仍坚持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假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需要和单位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若单位不认可,劳动者可以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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