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包括的事情(非常具体)
海上保险合同常识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人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依据《中国海商法》和《中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保险人名字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字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保险期间;
⑦保险费与支付方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置;
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情作出约定。
3、海上保险合同核心:保险利益
特不要说明保险利益需要拥有的条件:
1.需要是法律认同的利益;
2.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需要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海上保险合同中什么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船舶;
货物;
船舶营运收入,包含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货物预期收益;
船职员资和其他报酬;
对第三人的责任;
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遭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成本。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能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5、海上保险合同怎么样成立?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需要,经保险人赞同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约达成共识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6、保险人有哪些知情权?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它了解的或者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不是赞同承担的要紧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了解或者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的状况,保险人没询问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告知。
7、被保险人有哪些知情权?
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要紧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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