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某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佛山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佛山禅城区澜石有色金属材料市场第2座6—9号铺。
法定代表人:何*铧,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荣、许*飞,均为**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司职员。
上诉人佛山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察明:**经营部于2003年十月30日对其自有些、牌号为粤E.05719中型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因此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成本2706.2元。**保险公司出具号码为NO:034100122725的机动车保险单,保单中明确**经营部投保的险种为汽车损失险及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上述险种的保险额与赔偿限额分别是90000元和100000元。**经营部还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十月31日零时起至2004年十月30日24时止,另双方还明确非营业车如从事营业性运输、车牌号、发动机等与行驶证或汽车实质状况不符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投保汽车为1.5吨货车,投保时吨位与行驶证核定载重水平不符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等特别约定。上述保单中还需要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约,尤其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投保人义务部分的约定。上述保单中所确认的保险条约,对于汽车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投险人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针对汽车损失险种,条约中还明确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保险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装载需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使其维持安全行驶技术状况,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手段,并准时报案和48小时内公告**保险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2004年8月6日,**营业部的司机张*平驾驶保险汽车与驾驶牌号为粤X9T142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摩托车驾驶员陈*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20日,佛山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是因张*平驾驶载物超越机动车辆行驶证上核定载水平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违反《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推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一个过错,而陈*胜在机动车辆道与非机动车辆道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临时停车,其行为是违反上述条例第六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另一过错,因张*平与陈*胜双方违法行为一同引起事故,故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营部的司机张*平在同年8月30日与陈*胜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向陈*胜家属共赔偿了221272.5元。期后,**经营部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偿,**保险公司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赔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营部遂于2005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23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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