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
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缴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第一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含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解释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质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是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大夫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假如不准时治疗,可能最后致使骨髓性白血病,也会因自己免疫力降低而致使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常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进步。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有愁。这个时候,钱某想到了老婆为自己投保的**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不是是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不是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大夫。大夫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需要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料之外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终身保险条约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质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终身保险条约对癌症解释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解释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质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企业的员工却坚持觉得,MDS应同时符合解释条约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很多医学方面的书本,书中均将MDS归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保险公司终于赞同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保险企业的上级机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导致钱某的理赔愿望第三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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