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答辩状兼代理词(解除商铺出租合同纠纷案)
答辩状兼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受××××商城管理公司委托,作为杨××诉××××商城管理公司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现依据法律和事实,代表被告发表如下答辩和代理建议。
1、被告向原告收取适当的装修费合情合理,原告应根据《××××商城商铺出租合同》的约定交纳装修费。
原被告双方18日签订了《××××商城商铺出租合同》,形成出租法律关系。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
在该合同文本中遗漏了关于出货用的商铺应拥有的具体条件这一条约,存在疏漏。但因为该合同文本起草并印刷较早,在签订该合同时,该合同文本已没办法更改。为弥补该合同文本的疏漏,在用该合同文本签订正式出租合同时,被告员工均会口头告知所有商户,出货的商铺是“毛坯房标准”
依据该出租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服从被告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义务。为了保障××××商城整体定位处于一个较高的档次,提高其品位,从而使其不同于眼下其他低档次的市场,最后有益于所有商户,被告需要所有商户需要进行装修也是合情合理和必要的,对于这一点,双方考虑应该是协商一致的。
但,在短期内所有商户各自同时进行装修,以便争取尽快开始营业,既可能带来消防隐患,又容易导致秩序上、局面上的失去控制,从而可能使开始营业更要往后拖延,最后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广大商户的利益。因此,很多商户建议除明确需要自行装修外,由被告统一组织装修并根据本钱收取装修费。如此一来,既能够大致统一商城的形象,又能防止因个别商户拒绝装修导致商城的档次减少影响其他已装修商户的利益;既能安全迅速地加快装修进度提早开始营业,又能通过统一招投标减少装修本钱,从而体现出规模效益,最大化降低装修本钱。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被告才统一进行了最基础的装修,并根据低于本钱价128元/平米向各商户收取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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