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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界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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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情形: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名字、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名字、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依据具体状况来定。

笔者从以下三种状况剖析: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质履行能力的首要条件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旨在诈骗别人钱财,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精神,即便合同签订后没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是诈骗犯罪。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备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种合同客观上已经拥有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遭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假如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缘由未能履行合同,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假如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不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履约能力状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筹备履行合同,占有别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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