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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行为将得到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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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市场买卖中借助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

别人利益的状况时有发生。今天初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增加有关规定,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防范。

大家都知道,合同只有如约履行才能达成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合

同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对产品的流转、经济的进步,有着要紧的意

义。民法典草案根据有关规定,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需要当事人应

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在履行合同时负有

准时公告、协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预防损失扩大与保密等义务。

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增加规

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草案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含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紧急丧失商业信誉;有其他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暂停履行。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我们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因债务人舍弃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

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益

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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