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职员具备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爸爸妈妈;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赞同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对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需要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对保险费的比率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对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能承保。

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能超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赞同并认同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赞同,不能出售或者质押。

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越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越约定的期限六1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暂停,或者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按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暂停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暂停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共识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根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法需要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同。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公告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公告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同。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没办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可以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根据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致使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公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引使用方法条

保险法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