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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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的一种物权,是物权分类中用益物权的范畴。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遗嘱,在别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用该住宅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法参照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1、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2、住宅的地方;3、居住的条件和需要;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办法。居住权与房子出租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子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备肯定的福利属性。因此,居住权一般为免费设立,但居住权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开始设立。因为居住权是人役权,专为特定人而设立,所以不能出售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一般不能出租,但考虑到资源的充分借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准时办理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房子被征收、征用,与房子灭失,都会使居住权消灭。住房所有权人因此获得补偿费、赔偿金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合的份额;假如居住权人没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舍弃补偿请求权而需要适合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