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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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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不可以履行义务,或者有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他们没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他们无力履行的状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视为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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