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由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不可以履行义务,或者有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他们没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他们无力履行的状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视为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有问题需要交流解决,如果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了解也期望进一步知道,建议你准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