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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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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是什么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假如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样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假如没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合同,民法典对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合同怎么样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清楚是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事实上存在如下几个种类:

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事实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假如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样,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假如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适当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倡导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比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筹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是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倡导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样,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不是规定有宽限时限及该期限是不是届满;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倡导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状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时,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不是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须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时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假如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样,此时它与借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常见,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假如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交易等关系,那样,它事实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倡导权利的时候,因为债务人没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准时给付,债务人不能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准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遭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按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赞同写下了没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假如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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