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遗嘱中若其中一方撤销,其效力怎么样认定?
老伴去世前,夫妻二人订立了合立遗嘱,对共有房地产按份额进行了处置,当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却撤销了这份遗嘱,后孩子们因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需要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内容继承房地产,此时这份一同遗嘱还是不是有效?
来源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某和方某为夫妻,育有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个子女。冯某为黄某甲的配偶。
2002年11月26日,方某代被继承人黄某某书写一份遗嘱,称因其与方某分得的单位房改房系由冯某爸爸妈妈出资,故在其死后将它名下的该房地产由黄某甲和冯某继承。2003年8月26日,被继承人黄某某与方某订立合立遗嘱,约定被继承人过世后,其名下涉案房地产的1/2份额归黄某甲和冯某所有,由二人为方某养老送终;在两人都过世后,涉案房地产归黄某甲和冯某所有。本遗嘱在两位遗嘱人中任何一人过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是过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003年9月,被继承人黄某某过世。后黄某甲与其兄弟黄某乙因涉案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黄某甲与冯某诉至法院,需要根据被继承人黄某某遗嘱的内容,将涉案房地产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二人所有。
2、法院裁判
本案所涉遗嘱与继承开始的时间虽然在《中国民法典》生效前,但因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置,故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订立的遗嘱,因代书人系被继承的配偶,不符合代书人的条件;且该代书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该代书遗嘱无效。
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第一,该遗嘱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未获得遗产的继承人没有缺少劳动能力旦无生活来源的情形。第二,该遗嘱是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人黄某甲和受遗赠人冯某应尽到赡养被告方某的义务。依据被告方某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二原告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方某的义务。最后,尽管被告方某通过公证的方法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十日所做的遗嘱,该撤销声明的内容与被告方某之前的两份遗嘱内容相反,应视为被告方某对其遗嘱内容的撒回,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且2003年8月26日的遗嘱中明确“本遗嘱在大家两个人中任何一人过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是过世者遗产部分”,即两人对共有些涉案房地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因此,被告方某的该撤回行为不影响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某遗嘱效力问题。综上所述,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中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嘱内容有效。
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的某房地产,其1/2产权归原告黄某甲和冯某所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方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黄某甲、冯某办理房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判决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一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一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一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法,实践中容易见到于夫妻双方一同设立遗嘱。夫妻一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一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一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
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同遗嘱作为实践中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同样可以对遗嘱撤销或变更。但,对一同遗嘱是不是可以撤销,存在肯定的限制。对夫妻双方约定不能撤销或变更的一同遗嘱、附条件的一同遗嘱,与存在其他不适合撤销或变更情形的一同遗嘱,夫妻一方不能单独撤销或变更。假如一同遗嘱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并没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则在世一方仍可以根据我们的意愿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黄某某与方某夫妇所订立的一同遗嘱并无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方某有权撤回其遗嘱,但该撤回行为不影响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嘱内容。
4、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