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配偶名下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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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配偶名下的房地产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夫妻一同财产的定义是尤为重要的。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讲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被视为夫妻一同财产,无论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是哪一方的名字。
当一方配偶因债务问题成为被实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其名下的房地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手段。
这包含那些虽然登记在被实行人名下,但事实上是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地产。
然而,法院在实行过程中需要确保不侵犯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假如被实行人的配偶可以证明该房地产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一同财产,那样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需要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
除此之外,即便房地产被查封,被实行人的配偶仍然享有该房地产中应有些份额,这一点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
这意味着,假如房地产最后被拍卖,法院会考虑到非被实行人配偶的权益,确保其得到适合的补偿或保留其在一同财产中的份额。
总结来讲,虽然法院可以查封配偶名下的房地产,但这种做法需要基于确凿的证据,并且在实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非被实行人配偶的权益。
假如存在有效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察并可能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