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房地产结婚以后增值部分分配纠纷案例
,王某因结婚需要在鄱阳县城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13万元。同年5月,王某与刘某结婚,结婚以后一直在该房居住。,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双方对房子属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地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不是是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王某觉得,房子系其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刘某觉得,对于房子是王某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没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看法1、结婚以前房地产结婚以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从法律关系上说,王某对房子的所有是物权关系,结婚以前房地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获得;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买卖习惯获得。”目前没买卖习惯,那样应当归是财产所有人。
看法2、结婚以前房地产结婚以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结婚以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结婚以后的各种收益均是一同财产。法律没规定不是个人的都应当是共有些。所以在结婚以后卖出结婚以前个人房地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一同财产,假如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置,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
第三种看法觉得,刘某是不是有权分割房子增值部分,重点要看房子增值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假如房子增值是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劳务致使的那样刘某有权需要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假如房子增值是纯自然是什么原因,与一同还贷或两人的一同劳务无关,则刘某无权需要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些财产,通常来讲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置,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讲解,明确了结婚以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一同财产,有益于对一方结婚以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于房子是王某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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