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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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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依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出货与遗产的处置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实行事宜。实行遗嘱信托大多是由于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置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靠谱实行人等缘由而设立的。

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状况。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实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实行信托是为了达成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实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实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容易发生制约。除去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以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实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一般,设立遗产管理信托是什么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置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了解,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可以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一般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实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在实行遗嘱时对是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实行人管理和处置的对象,因而实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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