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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我就得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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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在17岁时和李某恋爱并生下张某某,后分手,张某某由李某的家人代为抚养,李某在成年后与王某结婚,且张某某和李某王某一块生活。李某感觉张某应该适合的给张某某一些抚养费,隧向张某提出需要,张某却说当时自己并未成年不懂事,目前张某某是和李某王某一块生活,自己没抚养张某某的义务。

案例剖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歧视和风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爸爸妈妈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时,虽然尚未成年,但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具备天然的血缘关系,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说法和国内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他和张某某的血缘关系不因其他什么事情而改变,对张某某的反应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另外,假如未成年的爸爸妈妈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结婚,孩子跟随生母生活的,假如妈妈与别人结婚,别人想承担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酌情降低生父的责任。同样,假如孩子跟随生父生活,爸爸与别人结婚的,假如别人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也可以酌情降低生母的职责。假如继父或者继母不想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成本的,其生父和生母则需要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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