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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收留关系具备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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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收留关系具备什么法律效力

依据国内民法典的规定,合法收留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l款规定:“自收留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使用方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使用方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据该款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婚姻、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看出,收留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成立,养爸爸妈妈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爸爸妈妈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备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近亲属的关系,主如果指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爸爸妈妈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爸爸妈妈、养外祖爸爸妈妈的关系,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其他子女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类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使用方法律关于自然血亲的规定,相互间在肯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留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与与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消灭了原有些亲属关系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留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规定,也是民法典关于收留关系法律效力的要紧方面。养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和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生的血缘联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可因合法收留关系的成立而全部归于消灭。养子女与其生爸爸妈妈之间,与亲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此种效力对于稳定家庭关系,预防发生家庭矛盾和纠纷具备肯定的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爸爸妈妈和其他近亲属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们仍然有义务遵守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3.关于养子女的名字问题。名字是公民身份的要紧标志,名字权也是公民一项要紧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利的范畴。收留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与收留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养爸爸妈妈成为被收留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名字具备决定权,对于这项权利,别人不能干预。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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