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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对合同确认有效的规则适用于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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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原则上不具备诉的利益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确认合同有效被明确赋予了诉讼地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6条在三级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项下设立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第四级案由。但国内《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讲解对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诉讼种类’仅规定了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及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在没办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对合同确认有效的规则推适于公司决议,值得商榷。现通过对确认合同有效与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关系之厘清以进一步推证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合理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决议是经由预先一同设定或同意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而形成的文件。二者均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点并按意思表示内容赋予法律成效。就合同而言,其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各方合意的一定或否定评价,以判断订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的预期成效是不是能达成。国内现行法律对合同效力要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民法典》第143条即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拥有的条件。囿于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况,故当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而公司决议与合同在性质上存在本质不同,公司决议通过决议程序将团体成员意思和利益转化为公司意思和利益’体现的是股东、董事等不同主体与企业的关系。从法律关系来看,公司决议只须不违反法定或章定程序和内容,一旦形成即与参与决议过程的主体相剥离,成为公司整体的意思并发生效力。因此,不适合简单地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之存在类推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势必性。

结合诉的利益的基本理论及现行法律、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大家觉得,股东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诉讼原则上不拥有诉的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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