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哪个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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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现代经济进步环境下,部分企业为了求进步,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企业的实质经营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下,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一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