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某种缘由,借用别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别人名义出资,且在企业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别人的实质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实质出资的股东。
网友咨询:
企业的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律师解答: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知道公司信息的权利。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
1、隐名股东一般与显名股东签订有有关协议,可依据协议需要显名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来行使知情权。譬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显名股东应依据隐名股东的需要,按期向其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等信息,那样隐名股东就能通过显名股东来获得这类信息。
2、隐名股东可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确认其股东身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后,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知情权。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无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还是设立后,对于该规范,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股东对其知情权通过事前约定舍弃的,并不影响股东再行向公司倡导权利。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觉得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话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公司提供查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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