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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招聘职员,试用期内辞职,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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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

本案中,王小姐的辞职是不是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职员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离职。据此规定,本案中的王小姐,在自己离职之后的第四天离开了单位,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离职的权利。

但公司为了招聘王小姐而支付了三万元的招聘成本,王小姐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公司适合的补偿责任?

职员在试用期内离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除去需要提前三天公告以外,没任何限制。既然是合法地行使权利,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王小姐依法辞职是无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此一来,公司岂不是要自己承担这三万元的损失?

不言而喻,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本身的目的不外乎在于想通过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提升职员在试用期工作表现的积极性,便捷自己对职员的管理,假如发现职员在此期间表现欠妥,可以便捷进行辞退工作。但没想到这种约定不但没达到便捷我们的目的,反而便捷了职员的离职。

其实任何一种合同条约,都是一种双刃剑。当你想运用这种合同条约来约束他们的同时,也会产生约束我们的用途。试用期条约同样这样。

本案例中,企业花费了三万元的成本来进行一个职员的招聘,对这个职位及这个人的条件,需要得应该是十分到位和实质的,聘前的考察工作也是十分认真和严格的。这个的一个职员,一旦确定录用,基本都是签订长期合同,期望长期合作。试用期在立法目的上,不外乎是给双方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开始之前,互相给一段时间来适应考察,假如发现不妥,可与时结束合同关系而已。本案中,在录用之前,既然已经对职员进行了严格的考察,自然没太大必要再约定试用期,再确定一个考察期限。所以我觉得,本案中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员约定试用期,无疑是一大败笔,也是最后风险发生是什么原因。

在此,澄清几个试用期的误区:

1、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

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实遇见过这个问题。本案中的HR也对这个问题产生过疑问。她们说,劳动合同法有试用期的规定,假如不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的?这种观念无疑产生于对法律知道的太浅,而且没仲裁实践经验。HR的成熟,不只应该具备丰富的人力资源理论常识,同时也应当具备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置经验,没实践经验的支持,就非常难在处置争议的过程中,游刃有余,左右逢源。

试用期的约定,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假如企业觉得没约定试用期的必要,当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那样再接着产生的问题是,假如企业不约定试用期,而职员倡导约定试用期,如何解决?职员有没这个权利?

同样,约定试用期,对职员来讲,也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企业与职员都倡导我们的权利时,企业倡导不约定试用期,职员倡导约定试用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两者的行为都是合法的,都在合法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样在合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又具备合同的性质,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所以假如真的出现企业倡导不约定试用期,职员倡导约定试用期,解决的办法只能由双方去协商、去交流、去做思想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作干预。假如协商不成,则只能罢签协议。总要有一方妥协于另一方的意志。

2、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大家约定三个月行不可以?

当然可以。

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是试用期最长的限制。在这个限制之内,企业约定多长都是合法的。约定三个月可以,约定一个月也可以,不约定也可以,企业可以视状况与职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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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10198499),http://www.jobems.com/blog/default.asp?BlogID=700045&BlogType=1中国房地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地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子交易咨询、房子交易纠纷、二手房交易、房子拆迁补偿、离婚房地产分割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可预约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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