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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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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不是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致使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能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如果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须法定事实出现,通常情况下,都会致使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提前公告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离职、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单方公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公告单方解除,前述各种解除的收获条件是不一样的。

国内《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推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不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依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一样的法律程序,假如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或许会致使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可以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成效,甚至适得其反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很多情形中,除去意定解除与劳动者在人身遭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不是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与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国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做出明确规定,从而致使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不是需要履行提前公告义务,与需要提前多久公告,各地学会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2、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一)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问题有两种状况,

一种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一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如下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赔偿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劳动者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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