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不同之处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不同之处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两种要紧方法,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有什么区别。
1.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裁决具备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
2.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行状况,而劳动仲裁则主要负责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3.两者的法律地位、法律后果和执法方法也存在差异。
劳动监察机构与同意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处置决定具备立即生效的法律效力。
而劳动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其裁决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法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监察工作职责
1.劳动监察的主要工作职责包含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得到全方位、正确地推行。
2.劳动监察机构有权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或报送有关劳动用工、薪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置决定。
3.劳动监察工作还包含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4.劳动监察机构还负责处置劳动投诉和举报,准时调解和处置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在执法过程中,劳动监察机构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监督用人单位的整改状况。
6.劳动监察机构还承担着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劳动监察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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