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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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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原为某煤矿工人,2000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均在煤矿工作,2010年7月汪某因个人缘由提出辞职,辞职检查时显示,汪某未有职业病,辞职后汪某未再从事其他工作。2012年初汪某因长期咳嗽到医院治疗,医院经知道告知其可能与其前期工作有关,2012年6月汪某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尘肺Ⅰ期,2013年3月,汪某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汪某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鉴别为7级伤残。后汪某需要煤矿赔偿其工伤待遇,煤矿觉得汪某已经辞职不再是煤矿的职工,无权再需要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那样汪某应该怎么样享受工伤待遇呢?

1、汪某辞职后确诊职业病是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过去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当时没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职位后被诊断或鉴别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员,可以自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职员。”依据上述规定,职业病与普通的工伤不同,职业病的形成具备连续性、缓慢性,其发现和认定总是具备滞后性,本案中汪某在辞职前是煤矿工人是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职员,而在辞职后汪某未再找工作,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2、汪某应该怎么样享受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九条规定:“根据本建议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患者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别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所以辞职后确认职业病的并认定工伤的职员与普通工伤职员享受同样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职员被鉴别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薪资作为基数享受有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计发”,本案中汪某在职期间煤矿为其缴有社会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煤矿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根据汪某辞职前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根据汪某辞职前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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