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因赔偿成本引纠纷 法院:均有过错按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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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因赔偿成本引纠纷 法院:均有过错按份担责!日前,江西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限时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6.2万元。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李某为被告提供劳务,约定了上班时间、薪资标准等。2022年3月7日,因顾客到被告店里批发产品,离开时遗漏了两袋产品,被告遂安排原告将产品送至停在不远处的顾客车上,离被告门店约20米距离。原告拖着凉拖鞋拎着产品看到了顾客车子就径直走过去,但在斜坡处摔倒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别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成本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导致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聘请原告提供劳务,应当充分考虑其胜任能力,做好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我们的劳动能力及安全风险防范应有基本的认知,其看到湿水的斜坡不避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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