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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拒从北京调离被开除 获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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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拒从北京调离被开除 获赔14万!日前,一家湖南公司因将职员单方面调离北京并遭到职员拒绝后,决定将该职员开除。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最后该职员获赔14.26万元。

劳动者工作地址是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址的调整假如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得征得劳动者的赞同。

然而,湖南一企业的北京分公司就因违反上述法律吃了大亏。公司未与职员何某某协商,以办公室装修等为由,单方面将它工作地变更为长沙,并需要限时到岗。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同时未在限按期限到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与省高院再审,最后何某某获赔14.26万元。

公司单方面调岗职员旷工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月薪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公告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职员暂调长沙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需要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不承认收到该公告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时到岗公告书,觉得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需要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同调动公告的内容,并觉得企业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缘由是因要节省本钱,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公告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公告书,决定不予受理。然而,何某某不服,起诉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支付年终奖31000元。

一审、二审:公司违法!赔14.26万

一审法院觉得,何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何某某系与公司打造劳动关系,但自2014年起何某某一直实质于北京分公司工作,且由北京分公司为什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薪资,故法院觉得北京分公司亦应付何某某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何某某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工作,公司于2020年7月、8月需要何某某前往长沙报到上岗,是公司提出对其工作地址的变更,而工作地址作为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的条约,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进行变更。

本案中,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时到岗公告书后,何某某已回函表示不认可变更工作地址,在此状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北京分公司亦应一并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和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

不过,公司又不服了,遂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上诉倡导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址调整系经营之需要,具备肯定合理性,故何某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觉得,公司对何某某工作地址进行调动,且工作地址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要紧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状况下,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直接取消了北京考勤机中验收部职员的名单,后公司向何某某发送限时到岗公告,何某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址。之后,公司以何某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何某某有权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公司喊冤:临时性调动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解除合法

然而,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给出如下理由:

1、因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亦与全国所有企业一样,经打造成严重干扰,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付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将包含何某某所在的验收部全体职员临时调回至坐落于湖南长沙的母公司工作。该临时性调动工作地址系因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拥有工作条件,该调动系经营之需要,具备合理性及合法性和紧迫性。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何某某调岗。公司已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书面公告送达给何某某,何某某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公司临时性调动的安排,其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公司劳动规章规范,逾期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高院:工作地址调整应征得劳动者赞同一二审判得对

北京高院经审察觉得,劳动者工作地址是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址的调整假如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赞同。假如用人单位觉得存在不可抗力或依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地址进行调整的,也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址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便如公司所称只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址,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状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法律依据。1、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置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原因不可以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企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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