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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宾馆睡觉突发脑出血死亡是工伤吗?高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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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风是沈阳德一泰公司职员。


2018年6月5日,张三风到长春一汽公司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张三风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


2018年8月6日,张三风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三风的死亡认定为工亡。

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法按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5月20,区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觉得张三风遭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三风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高院裁定:张三风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属临时出差不是长期派驻,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觉得,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三风受泰德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是临时出差还是长期派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辽宁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根据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置。


本案中,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述称,2018年6月5日公司派张三风到长春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张三风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6月11日9时24分过世。依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状况如下:张三风遭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未认定张三风受指派到长春工作是临时出差还是长期派驻,亦未载明其调查核实的状况与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原因,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公司职员刘小波及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区人社局于2018年11月1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证实,到长春工作是临时出差而非长期派驻,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法定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张三风系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并适用与该事实有关联的法律条约并无不当。


公司虽倡导张三风系因家属坚持转院的错误决定致使耽误救治而死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区人社局虽经调查亦未获得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倡导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企业的再审理由不可以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企业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辽行申86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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