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容易见到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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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2.签订劳务合同就肯定没有劳动关系吗?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状况具体剖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借助空闲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打造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借助空闲时间勤工助学的状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以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可以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须同时拥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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